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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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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晋安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变更公告

  关于2024年晋安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招标编号:E3002),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有关招标事项的答疑及补充通知如下:

  质疑1: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提供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等格式。

  答:“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已经作为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附件提供,请投标人自行下载使用。

  质疑2:本项目渣土弃置外运,控制价编制清单运距考虑5公里内包干定额单价计取,业主单位是否有提供5公里内渣土弃置收纳点吗?

  质疑3:福州市城管委渣土处置中心要求渣土弃置外运,建筑设计企业应向福州市渣土处置中心项目报备,渣土外运审批相关程序渣土弃运处置中心指定收纳点、运输路线业主单位需要吗?

  答: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办理渣土弃置外运的审批手续、运输及堆放均须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质疑4:渣土处置处中心审批指定收纳点运距与主业要求5公里内渣土卸倒点不一致如何计价?建议政府项目建设建筑垃圾、渣土清外运运距编制控制价公里数暂按计定额计价,福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土方弃置工程量及外运运距公里数以渣土处置中心提供相关依据最终按实结算。

  质疑5:招标文件及模拟清单最高限价excel中暂定金额均为5767328元,与模拟清单最高限价编制说明中的“暂定金额:无;专业工程暂估价:5767328”相冲突,是否以前者为准,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本项目的暂定金额为5767328元,模拟清单最高限价编制说明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5767328元”修改为:“暂定金额为5767328元,专业工程暂估价:0元”。

  质疑6: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附表第41项“10.2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招标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不合理,因非承包人问题造成的部分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若造成承包人工期及经济损失,则应由招标人予以补偿!

  质疑7: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附表第41项10.12及10.13内容不合理,若调整造成承包人工期及经济损失,则应由招标人予以补偿!

  质疑8: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13.2“关于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的其它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13(B)执行,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不合理,发包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相应的错误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质疑9: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1.10“(13)承包人应最大限度地考虑项目交地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若因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政府交地问题导致分批提供施工场地,其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相关联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以及“(34)承包人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基础开挖对周围现状建筑物、道路及管线的影响,所有相关联的费用承包人应在签约合同价中自行考虑,不再做调整”不合理,上面讲述的情况应予以承包人工期及费用补偿!

  质疑10: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1.10“(16)因福州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就可预见的台风、雨季施工,制定可行的实施工程的方案和保护的方法,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本合同总价之中”不合理,上述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若发生工期应予以顺延,费用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0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质疑1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1.10“(45)本项目如有列入福州市其它开工项目中,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无偿配合提供桩基设备、施工机械、发电设备及开工现场布置设施等工作,费用在报价中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再单列细项,不再另行支付”不合理,该费用应另行签证!

  质疑1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其他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及工期不予调整”不合理,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及工期均应予以调整!

  质疑1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5.1.1.6“若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其要,求增加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该编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中”不合理,增加设计产生的编制费用应另行计取!

  质疑1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1.3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问题导致的所有工期延误均应工期顺延且予以费用补偿!

  质疑1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1.2“(7)因政府部门规划调整原因、政策性调整或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停建、缓建及取消或施工范围调整,除了已实施工程建安费用的调整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其它管理费或利润的损失以及为了本工程而投入的前期费用等补偿。发包人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亦不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及其他要求”不合理,上面讲述的情况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承包人其它管理费或利润的损失以及为了本工程而投入的前期费用等补偿。

  质疑1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0.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当费用。

  质疑17:本项目模拟清单最高限价excel表中“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价格表”主要材料及设备为空白,请招标人补充完整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

  答:最新的《模拟清单最高限价excel表》已经作为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的附件提供,请投标人自行下载使用,若未按最新的《模拟清单最高限价excel表》编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质疑18:根据2.2.4项目管理机构要求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且同时满足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才能加分,此要求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嫌疑,根据闽建筑〔2023〕2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中明白准确地提出合理设置投标人条件和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资质、资格、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可以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项目负责人符合教授级高工要求,施工负责人符合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作为加分项。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5)“3.项目管理机构”中“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修改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

  质疑19:请明确本项目报价方式是仅填报下浮率即可还是采取模拟清单报价?2.请明确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给排水设计专业负责人、暖通设计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造价负责的人是不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答:本项目报价方式是采取模拟清单报价;其他设计团队人员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0:因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2.2发包人违约中未对发包人违约情况做约定,依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对因发包人问题造成的暂停施工,应给予工期顺延;以及因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内容补充约定:因发包人问题导致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质疑22:“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及“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加分项资料是否附在资格文件第十、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中,无需在商务文件中重复提供?

  答:“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及“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加分项资料附在资格文件第十、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中。

  质疑24: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方式,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并未见到模拟清单上传节点,在投标文件中是否无需提供模拟清单?。

  答: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模拟清单,模拟清单上传节点为: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文件“三、已标价模拟清单(如有时)”,最新的招标文件已经作为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的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并使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质疑25:关于旧居住小区改造项目施工土方弃置外运问题:本项目小区改造施工存在因素场地道路窄小、车辆人流环境复杂。且渣土外运弃置工程量够大,核对招标控制价编制清单为考虑5公里内综合单价包干。①是否有提供5公里内合法合规规渣土充运处置收纳点,请明确。。②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渣土充运处置经福州市城管委渣土处置中心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渣土运输单位共同提供项目名称、工程量等有关的资料上报中心报备审批,指定渣土充运处置收纳点需报备,请明确。。③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城管委渣土外运处置管理法,政府项目建设渣七外运处置收纳点,由福州市渣土处置中心指定审批渣土处置收纳点。福州市财政局对于渣土外运处置收纳点运距暂按公里数计价,最终以福州市城管委渣土处置中心提供外运工程量及运距依据,并根据福州市财政局2017年371文件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一并列入结算。该政府项目应合理、合规合法,保质保量推进施工,请明确。

  质疑26:专用合同条款第17.3.1款第(一)2、条“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财审部门审定结算、区财政局批复前最高支付至合同总额的50%;”违背了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实质上形成了各级文件禁止的实施工程单位垫资要求,故建议删除该条。”

  答: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中第3条规定。

  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合格标准,并能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图审机构的审查。

  ①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可以向发包人申请进行分包,并应提供相关分包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给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分包。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别的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分包款项。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而致使施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包括发包人为此支付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③未经发包人和咨询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负责相关报建手续并承担相关联的费用,全面协调施工各阶段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按合同工期竣工验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因分包工程耽误工期的处罚,按本合同工期处罚条款办理

  福建省建筑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福州市建筑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质疑28: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完成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并且还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此要求明显设置过高,老旧小区项目并无较大的施工难度,不需要项目负责人具有教授级高工以及类似业绩,这明显是为某些单位量身定做的,皆在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自我省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以来这是唯一一例要求项目负责人为教高的。据了解全国范围内满足此要求的实施工程单位仅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家企业。请招标人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我们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投标的机会,不要让某些不法分子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建议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要求修改为跟其他负责人一样的高级职称的要求。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5)“3.项目管理机构”中“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修改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

  质疑29:本项目项目管理人员加分项设置不合理,根据闽建筑〔2023〕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第四条和榕建规〔2023〕3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在设置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加分项时,应采用“分档”设置,并明确设置不一样档次项目管理人员的得分”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是项目负责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在此基础上,其他人员再得分。这一设置没有按照分档设置的原则,若项目负责人只具备高级工程师的话,则这一个项目管理人员加分项均不得分了,就算其他设计人员都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这直接分差差了1分,没有中标概率了。这样的分差设置极不合理。建议将项目管理人员加分项修改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4分,项目负责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项目负责人加分最高0.5分);在此基础上,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拟派的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给排水设计专业负责人、暖通设计专业负责人、电气设计专业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中有5人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另加0.5分;”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5)“3.项目管理机构”中“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修改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

  1、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一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如有)模式”。修改为:本项目采用“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一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如有)模式”。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3变更程序的约定”修改为:变更的相关规定应按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1)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预算价中有适用的,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乘以(1-签约合同价下浮幅度K)。

  2)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预算价中有类似子目综合单价的,则参照预算价中类似子目综合单价乘以(1-签约合同价下浮幅度K)确定该项综合单价。

  3)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预算价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则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第1节及第2节的最高限价编制规定计算后再乘以(1-签约合同价下浮幅度K),材料价格审核后的预算价已有的按审核后的预算价再乘以(1-签约合同价下浮幅度K)计算,没有的价格的由承包人提出后,经发包人询定价流程审批后确定。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3.1付款时间“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书面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扣除当月的应扣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财审部门审定结算、区财政局批复前最高支付至合同总额的5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财审部门审定结算、区财政局批复后,金额经区财政局批准到位后款项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修改为:“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书面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70%支付(扣除当月的应扣款)。承包人应及时编制施工图文件和工程预算送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控制价未审出时,工程款最高拨付至合同总额的30%。待预算控制价审出后,工程款最高支付至财政预算审核价的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批复后,金额经区财政局批准到位后款项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4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款的3%修改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2.1中的“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50%时,在其后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50%扣回工程预付款,直至全部扣回预付工程款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若工程完工前预付工程款未全部扣回,则在最后一笔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修改为:“预付款从约定的开工之日起从第一期进度款开始每期按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百分之二十扣回,直到预付款扣完为止。即各期预付款扣回金额=各期工程款支付报表中的本期完成工程款×百分之二十。预付款应从首期工程款(除非首期工程款全部为单独申报的预付款)开始扣回,但预付款的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完成工程款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前扣完。若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视违约情形将未扣回的预付款部分扣回或全额扣回。”。

  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4.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的退还:履约担保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无息退给承包人。”修改为:“履约担保金的退还:履约担保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给承包人,若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时计取利息并退给承包人,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履约保证金到账当日开始计息,承包人须提供利息部分等额税务发票”。”。

  7、经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预算价乘以(1-签约合同价下浮幅度K)作为结算审核依据;建筑安装工程的预算价编制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按照本项目模拟清单编制说明。

  8、最新的招标文件已经作为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的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并使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注:以上内容若招标文件中有多处出现,则相应修改。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若最新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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